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,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部专门规范城镇供热的地方性法规,标志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事业迈入了法治化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
《条例》共7章48条,包括总则、规划与建设、供热保障、用热服务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内容。充分吸纳高寒地区供热实际诉求,通过明确室温标准、建立退费机制、规范服务行为等措施,把群众的冷暖诉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。
围绕“让群众温暖有标准、维权有路径、用热有规矩”的目标,《条例》构建了完整的权益保障体系。居民卧室、起居室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℃,比国家推荐标准提高2℃。规定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测温,且强制规定测温不得安排在中午12时至16时进行,引入第三方复测机制,非因热用户的原因室温低于20℃(高于18℃)的按日退减日标准热费的50%,低于18℃的按日退减日标准热费的100%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保修期满后,居民共用的入户阀门、供热计量装置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,费用计入经营成本,不得另行向居民收费;非共用供热设施由居民负责维护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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